劉幸義觀點: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正當程序,避免複合問句的謬誤

立法院很快就會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特別是大法官再(回)任的部分,我們可以預見,若想盡快且便宜行事,不但程序不正當,也犯了邏輯上的複合問句的謬誤。

把兩個問句結合起來而成為一個問句,提出來要求對方只做一個答覆,很容易造成謬誤。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早已注意到此謬誤,「這個謬誤在於把兩個問題變為一個。」複合問句,係在問題裡隱藏其他一項或多項尚待證實的預設事實,而要求被詢問者對這一包含若干個不同問題的複合問題,作出單一的回答 「是」或「不是」; 也就是說,對二個以上的問題同時都肯定,或都否定。

舉一個典型的教學例子。例如在法庭上審判時,問一個竊盜罪嫌:「你是否已經把偷竊物賣出去了?」或者「你偷來的錢是否已經花光了?」這都是暗含一個前提:被告確實已犯竊盜罪。無論被告回答是或否,都等於承認他是一個小偷。對此類問題,答者不能單用肯定或否定的語字來回答,對於一個尚未證實其犯竊盜罪的人預先如此假定或肯定,是不應當的。尤其在刑事案件幻覺犯或誤想犯情形,會發生冤枉的可能性。(詳見筆者1985年對此議題所發表的論文,見劉幸義,「法律推論與解釋」一書,第141-146, 153-165 頁)

再看立法院行使大法官同意權,關於再(回)任的大法官擔任司法院長,以一張票,投贊成或反對,邏輯上犯了複合問句的謬誤。該張票包含二個不同的問題:1. 憲政制度方面,大法官是否可以再(回)任;2. 個案相關人選方面,是否適任的問題。

面對複合問句,因應之道在於,不能用簡單的是或否作答。其中隱藏性的問題(大法官是否可以再回任),係屬前提,應先確定後,再回答另外一個問題(個案人選是否適任);應對不同的問題,分別作出答覆。詳言之,當問句是複合句,且所有的層面都必須被否定時,正確的回應方法是,要一個一個的否定。反之,每個問題都肯定時,也必須一個一個的肯定。

全面執政,就政治力量而言,毫無疑問可以全面貫徹,問題是:貫徹了什麼事?立法院面對此一尷尬情況,到底要貫徹總統意志或顏面,或依是非對錯行事,存乎一心。

*作者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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