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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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

2.事實發生日:104/03/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向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及民國(下同)自97年

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事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

24,180,000元,及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內容為:本公司應再給付

24,180,000元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上訴及本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