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未以食品報關是認知問題 食藥署 違規就是違規

「臺鹽」以非食品用途報關制做成食用鹽產品。台鹽解釋,進口的食用鹽是食品級曬鹽,沒有直接包裝出售,因此沒有用食品用途申請報關。但是食藥署表示,早在100年,食藥署從經濟部接收邊境食品查驗業務後,就有公告輸入號列「F02」的產品,只要有用來製作食品,就該以食品號列申報查驗。違規就是違規,沒有所謂的認知差異。

(黃仲丘報導)

行政院針對今年3月輸入量較大的20家食鹽製造業者進行聯合稽查,發現「台鹽」以非食品用途報關制做成食用鹽產品。對此,台鹽第一時間發澄清稿表示,由於台鹽進口的的食用鹽是食品級曬鹽,沒有直接包裝出售,因此沒有用食品用途申請報關,是由於對食安法第30條與食藥署有落差所導致。

對此,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薛復琴表示,根據食安法第30條,食品輸入本來就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此外,從民國100年,食藥署從經濟部標準局接手邊境查驗業務後,又再次公告,以F02代號輸入的產品,如果是要作為食品原料,就該向食藥署申報食品查驗,根本沒有所謂的「認知問題」。

薛復琴說:「F02的意思是說,在這個號列裡面,有些東西可以拿來當食品用,也可以不是拿來當食品用,但是如果拿來當食品用,就必須辦理食品的輸入查驗。以台鹽的例子來講,粗鹽後面是要做成食鹽的,就要來作食品的輸入報驗。」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秘書謝宜芳表示,台鹽以食品級原料用非食品代號入關,之後經過抽驗確認天然鹽品質沒有問題,市售台鹽產品不需下架。台鹽到去年11月前,共申報不實13批天然食用鹽,其中有3萬7千噸流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