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回收借款2情形可免稅 7月1日將上路

保護債權人權益,財政部將於7月1日發布新解釋令,針對債權人不易與借錢對象取得聯繫,尋求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案件,在符合2種情形下,收回款項可直接視為回收本金,免課所得稅。

(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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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解釋,民眾如果借錢給他人,最後拿回本金及借款利息,其中本金部分不屬於所得,不須課徵綜所稅,但借款利息部分,要視為利息收入,併入當年度的綜所稅申報。

不過實務上,碰到借錢對象還不出錢來、甚至跑路,最終好不容易拿回的錢,連補回本金都不足,還可能因為當初雙方約定「清償款項優先用於償清利息」,或是雙方根本沒約定,但必須尊重民法「利息清償順序優於本金」的原則,導致收回的錢被視為利息收入被課稅。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在能找到借錢對象前提下,雙方可以更改約定,把清還款項的清償順序改為「本金優先受償」或是乾脆放棄利息請求權,便可化解課稅問題。但如果連借錢對象都找不到,必須走到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這一步,就可能面臨上述拿不回欠款還要繳稅的情形。

基於保障債權人權益,賦稅署預計將於7月1日發布新解釋令,放寬符合2種情形,可將收回款項視為償還本金免稅,不過只限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借錢對象(債務人)財產狀況才適用。

第一,在無法找到借錢對象前提下,債權人只要寄出存證信函,片面通知借錢對象將拿回款項的清償順序改為「本金優先受償」或放棄利息請求權,即可將以強制執行手段取回的借款,當成本金免稅。第二,是當借錢對象已死亡,之後再也拿不回更多借款,那強制執行取回的借款,一樣可以免稅。

賦稅署強調,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後,債權人拿回的金額高於本金,或是日後又有機會收回借款,金額累計超過本金,那超出本金的部分,還是要視為利息收入課稅。新解釋令預計7月1日發布,至當時未核課確定案件,都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