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何不能殺人?—從霍元甲、秦爺與鄭捷談起

文/陳緯弘(廢死聯盟研究員)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於卸任前簽署死刑執行令,槍決死刑定讞僅十八天的鄭捷,隨心所欲、草菅人命的執行老梗,這些年一再上演。輿論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呼聲似乎堅不可破,不論施政能力如何顢頇,槍響時刻,總伴隨著大眾掌聲,盛讚正義獲得實現,連羅女士本人也引以為傲。但是把死刑與正義畫上等號,真的沒有問題嗎?如果我們的社會禁止殺人,卻容許國家以執行死刑的名義殺人,不會陷入矛盾嗎?本文嘗試以從刑罰的歷史與國家成立的理念,以電影霍元甲的劇情為引子,用舊劇聊老梗,談談國家為何不能殺人。

國家殺人是另類的血仇報復與政治操作

電影中的霍元甲,因為徒弟告狀被秦爺欺負,於是在秦爺的壽宴上,將之擊斃。霍元甲殺秦爺,羅瑩雪槍斃鄭捷,有人會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大快人心,有何不可?此論點似乎極具說服力,然而重點應該在於,這一套血仇報復的模式,從我們的老祖宗就開始運作了,為什麼後來被揚棄?因為很累!一個人一旦與人結怨,一定會想盡辦法由自己,或是在自己所屬社群中,找一個霍元甲來為自己報仇。冤冤相報的結果,生活將淹沒在復仇與被復仇的無限循環中,如同古龍小說《邊城浪子》中,傅雪紅悲劇性的人生,生命被仇恨所填滿。因此,才會有社會契約理論的出現,人民藉由讓渡出自己一點點的自由,組成社會國家,一方面賦予它確保安全的任務;另一方面由國家壟斷刑罰的權力,以終結血仇報復。人民讓渡出的權利絕對不可能包含生命,因為簽訂一份允許國家剝奪自己生命的社會契約,無異是簽生死狀的自殺行為,與生存在血仇報復的社會沒有差別。因此,國家不得殺人民,應該是組成國家的前提要件。

接著,或許有人會說,羅瑩雪就是代表國家,執行死刑,履行國家確保安全的任務啊!這樣的說法乍聽之下合理,但是實際上充滿矛盾。自古以來的死刑執行,向來都是君主宣示王權的工具,透過公開行刑,展現權威,此時人民只是配角,充當這場儀式的觀眾。死刑儀式不是在確保人民安全,而是在鞏固統治權力。(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