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專欄: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變更之期限為何?

記者陳鐘聲/嘉義報導

某基金會蔡小姐提問,有關基金會10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支出比率未達免稅標準規定,已經就全部結餘款編列運用於102至103年度之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惟103年度結餘款使用與原計畫不同,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若基金會結算申報支出比率未達60%規定,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102年度至103年度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在案,嗣後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103年度執行完竣,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情形時,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

嘉義縣分局指出,基金會最遲應於104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支用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如:101年度結餘款最後一個支用年度為105年),否則即與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不符,而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