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判屬公設 法官裁定漏水要賠

一般大樓頂樓漏水,管委會得負責修繕,這個部份比較沒有爭議。在台南有位胡小姐,買的是地下一樓的商業空間,本來要租人做辦公室,但卻因為漏水,導致租不出去,她狀告管委會沒有修繕,一審法官認定漏水的地方屬公共空間,判管委會得賠償吳小姐204萬。

大樓住戶們氣憤難平,完全無法認同一審法官的判決。管委會帶著記者來到地下一樓胡小姐所購買的商業空間,但門被大鎖鎖起來,無法進入。

胡小姐是在4年前買下台南永康這棟大樓B1,700多坪的商業空間,本來要租人當辦公室,但卻因為漏水,一直租不出去,她一狀告到法院,要求管委會賠償她的損失。

一審法官認為,地下一樓漏水,就如同頂樓漏水一樣,管委會有修繕的義務,因此判決管委會得賠償胡小姐285萬,扣掉胡小姐欠繳的81萬管理費,還得賠204萬,但大樓公用基金只剩下三百萬,住戶擔心因此賠光,同仇敵愾,決定再上訴。(民視新聞翁英修台南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