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證所稅開徵第2年 看看教戰重點別再漏報!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去(2014)年綜所稅申報錯誤率最高的,就是許多應申報證所稅的民眾都沒申報,導致今年國稅局開出4.5萬份輔導函。今年是證所稅上路第二年開徵,證所稅和綜所稅分開計稅,但卻合併申報,去年若有買賣IPO(首次公開發行)、興櫃與未上市櫃股票的民眾,別忘了要填寫申報書,若有虧損,也要檢附證明才能抵減扣稅。

收入減成本後 課稅15%

投資人在股市買賣上市櫃股票目前不用課稅,但若交易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以及首次上市櫃(IPO)股票,就必須課徵證所稅的股票。

至於上市櫃公司私募的股票,於補辦公開發行前,不得在證券交易所或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因此屬「未上市櫃股票」。

不過,若是 101年底以前IPO或抽籤取得的IPO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則排除課稅。

另外,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出售上述股票,如一年在台居住未滿183天等,就要核實申報證所稅。

值得注意的是, 賣出興櫃股100張和抽籤取得IPO股票10張,是課稅門檻、不是免稅額,只要超出門檻,一獲利就全要課稅 ,不是只課超過部分的稅。若是賠錢,就不必繳證所稅。

判斷所賣出的股票是否要課稅是採先進先出法,但計算課稅成本則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無法證明原始成本者,國稅局將依股票類型,以不同比率推計交易所得額。IPO股票 以實際成交價格的 50% 計算所得額。其餘 上市櫃或興櫃股票 ,以實際成交價格的 15% 計算所得額。 未上市櫃股票 以成交價 20% 計算所得額。

例如去年出售IPO股票,沒有拿出買進成本的交易紀錄,國稅局就會以實際總成交金額的50%來認列證券交易所得,然後再課15%的證所稅。

證所稅的計算方式為收入減去成本後課稅15%,為單獨分開計稅,須先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申報時, 要檢附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收付款紀錄、證交稅繳款書、買賣契約報告書或其他證明買賣價格與日期的文件。不必併入綜所稅計算,單獨計算後再與所得稅合併申報。

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證所稅所得,必須填在同一張申報書上。

持有滿1年 減半課稅

證所稅長期持有優惠有二,一是持有滿1年,所得減半課稅。二是持有IPO股票上市櫃後,持續持有3年以上,可按所得1/4課稅。

舉例來說,某人去年出售滿3年的IPO持股所得100萬元、出售未上市股票持有1年獲利50萬元、賣出持有未滿1年未上市股票20萬元。證所稅計算方式為﹙100萬÷4=25萬元﹚+﹙50萬÷2=25萬﹚+20萬=70萬,以70萬為課稅基準,換算15%稅率,須繳10.5萬元。

除了長期持有的優惠之外, 證所稅若有虧損可互抵,不過官員指出,盈虧互抵只限同一人當年度盈虧,不可延後抵減。夫妻雖然是合併申報,但夫妻兩人若一人賺錢,另一人虧錢,彼此的盈虧不能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