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修正

交通運輸部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大致如下: 第一條為規範對外國航運公司在中國大陸的投資經營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法和有關航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國航運公司在華設立獨資公司,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外國航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外國設立的航運企業(以下簡稱為外國航商)。 第三條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負責外國航商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的審批。 第四條外國航商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必須依據政府同外國航商所在國政府簽定的海運協定及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批。 第五條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十五年以上從事航運的資歷; (二)其在擬設獨資船務公司的中國對外開放口岸城市具有穩定的貨源或者客源; (三)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二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請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五)獨資船務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書和董事會成員的名單及簡歷; (六)申請者的提單、客票樣本; (七)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條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資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在徵得交通運輸部同意後予以批准,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台港澳僑投資批准證書」; (二)申請獲批後,申請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公司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有相應管理職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性業務。 第八條經批准的獨資船務公司或其分公司可為其母公司擁有或者經營的船舶從事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攬貨、攬客、代簽提單、代出客票、代結運費和代簽服務合同。 第九條獨資船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申請在其它港口城市設立分公司。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獨資船務公司開業滿一年; (二)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在擬設分公司所在對外口岸開放城市具有穩定的貨源或者客源; (三)獨資船務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一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申請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獨資船務公司員工中,中國僱員應當佔八五%以上。 第十一條獨資船務公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向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報告上年度經營情況。經營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掛靠中國港口的航線。 (二)從業人員總數,中國僱員數。 (三)承運進出中國港口貨運量(萬噸)、客運量(人次)、集裝箱量(TEU)以及運費收入。 (四)當年總營業額、利潤總額和納稅額。 第十二條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航運企業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中國交通運輸部記者陳維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