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場站 須設親子廁所、停車位

立法院昨(二十七)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場所面積較大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站、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醫院及觀光遊樂園區,應設置親子廁所;有附設公共停車場的應保留二%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及親子停車位。 截至今年三月底,全台六歲以下兒童約有一百四十萬人,但列管的親子廁所只有一百二十六間,平均每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二名幼兒才分到一間親子廁所;且親子廁所八十五%都集中在台北市。提案立委王育敏表示,修法要求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親子廁所、孕婦及親子停車位,是考量準媽媽和親子家庭常去這些地方,多了專屬停車位和廁所,孕婦與親子檔出門更方便。 王育敏表示,先進國家親子停車位的設置很普及,台灣家有幼兒的親子檔,若開車出門,往往大包小包還得扛嬰兒車、抱小孩上下車,偏偏停車位又一位難求,令家長困擾不已。另外,大腹便便孕婦,也需友善停車環境,台北市、高雄市、台南市、基隆市、宜蘭縣、台東縣等縣市,目前雖設有「孕婦優先停車位」,但缺乏法源依據,無法強制限定使用對象,易使政策美意打折扣。 昨日修法新增訂的兒少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指定場所若有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二%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的停車位。停車位未滿五十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及親子停車位;但車位總數未達二十五個的公共停車場,則不強制設置孕婦及親子停車位。 基於便民考量,審查法案時已建議交通部,未來孕婦及幼童家長可分別出示由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核發的「孕婦健康手冊」與「兒童健康手冊」,作為使用孕婦及親子停車位的識別憑據。 新增訂兒少法第三十三條之二則規定,樓地板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及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園區等場所,應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設備。王育敏指出,考量親子廁所盥洗室的設備項目、規格、訂定及宣導,需要時間來籌備規劃,這次修法特別訂定兩年的日出條款,本條將在公布後二年才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