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安全 遠雄:數字會說話

遠雄公司針對,大巨蛋安全問題特於日昨以專業技術考量提出說明: 一、台北市政府稱大幅增加面積是不實指控: (一)、市府稱量體面積大幅擴增,完全是刻意誤導,將容積和樓地板面積混為一談。當初的允建容積是九六○○○坪,但現在實際容積是八八六二九坪,而允建樓地板面積是一六五一九五坪,但現在實際樓地板面積為一四九○六六坪。容積和樓地板面積如何比較?顯明易懂的換算基礎,市府何故混淆? (二)、依照投標方案,允建容積約為九五八三○坪且體育場館不得小於三五○○○坪,附屬商業容積不得大於六○八三○坪。遠雄依法依約體育場館興建三五○○五坪合於標準,商業容積被減為五一六二四坪,相較允建附屬設施商業容積還少了十五%。總設計容積為八六六二九坪。允建容積九六○○○坪→現在容積八六六二九坪,(商業容積減少了十五%)。明明是減少量體,為何故意說成大幅增加量體? (三)、樓地板依建築技術規則一六二條,為法定容積(九六○○○坪)加上免計容積部分,例如:機電設備、梯廳、地下停車場等。依法依約允建樓地板面積為一六五一九五坪,目前設計樓地板面積為一四九○六六坪,相較於允建樓地板面積還要少,另外又遭環評委員不合理要求減少商業樓地板面積一二九三○坪(換算可出租權狀面積一五七四○坪)。允建樓地板面積一六五一九五坪→現在核准一四九○六六坪(約減少了十%),明明是減少量體,為何故意說成大幅增加量體? (四)、環評委員要求刪減商業樓地板面積,遠雄也提出是否停車場空間也一併調整,卻遭委員反對,強力要求停車場量體不得縮減。如今市府反而就停車場量體提出質疑,令遠雄實在無所適從。 二、安全體檢並無法源也沒基準: (一)、市府所認定十五分鐘全員避難至戶外,並非世界通用標準。依據英國』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s』第十.九條規範設計,美國職棒大聯盟球場亦採用此標準,所有人能在八分鐘離開座位區至通廊。台北大巨蛋是Populous(前身為HOKS+V+E)依國際通用之球場安全規範設計及國內最新規範嚴格的防災避難安全驗證審查,雙重把關所產生的結果。 (二)、市府以電腦模擬軟體Sim Tread進行避難模擬檢視,並非世界通用軟體,該軟體為日本自行開發,國內無驗證實績。營建署公告認可的驗證方式僅有本案採用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以國內審查機制,EXODUS及Simulex均有經審查委員會同意以軟體模擬驗證的案例,還沒有採用Sim Tread的前例。 (三)、避難逃生時群體會往前推進,一.五m/s為最大移動速度,若產生阻塞時,群體與個體速度會遞減,甚至減至○,本案模擬已反映實際狀況。模擬十四萬人同時逃生時,係依照國際通用之"GuideToSafetyAtSportsGrounds"建議,避難逃生客留密度採每平方公尺四人,台北捷運局也是依照此一標準。 三、停車場量體絕對不影響安全: (一)、停車場量體與停車數量為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求,當環評委員要求減少商業出租面積時,也同時要求不得減少停車場面積。各棟地下室連通並無安全疑慮,目前國內許多商場及複合式住宅均已有先例,利用防火區劃,均可有效隔絕災害,限縮災害發生區域,無逃生問題。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大巨蛋停車場原無需施作防火區劃,但在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之審查中,依委員之建議採與居室相同的標準以不大於三○○○平方公尺之面積內,以一小時以上之防火區劃牆、防火捲門、防火門區劃開來,並於每區設泡沬自動滅火設備,以確保火勢不會延燒。 (三)、就算遇到市府所擬〝汽車炸彈恐怖攻擊〞,停車場與大巨蛋球場間之樓板採三十五cm厚防爆性質的鋼筋混凝土構造,可達三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商場與巨蛋共構絕對安全: (一)、園區內各棟建築物均採「他棟化」避難逃生規劃,大巨蛋蛋體和商場雖然建築結構結合,但以二十公分防火牆加輔助牆可防火兩小時以上,完全隔斷不相通,且消防、救災、避難逃生完全獨立操作,各自具有出入口、逃生動線與停留戶外空地廣場及救援動線操作系統,互不干擾、互不影響,無須穿越商場即可疏散。另外全區備有完善之疏散防災應變計畫,在有全區且同時逃生之需求時,亦能從容應變。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七十條,有關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從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需具一小時防火時效,自頂層起算超過四層至第十四層之各樓層需具二小時防火時效。本案商場已依上述規定分別設置一小時及二小時防火時效的柱、樑、牆、樓梯一切符合規定。 (三)、市府所指稱防火牆會因高溫而產生鋼筋軟化甚至倒塌,請市府用專業科學的工程論證去檢討〝鋼鐵強度、楊氏模數與溫度的關係〞後再告訴市民真相。 五、地面層空地足夠避難與救災可同時進行: (一)、依法令規定消防車運作空間「四.五m計算,原三八○四四㎡之戶外疏散空間已經扣除樓梯挑空、灌木叢、樹穴(每顆二x二㎡)與救災水車面積,以消防車運作空間四.五m計算,所需運作空間為六三四九㎡,基地內容留面積為三八○四四-六三四九=三一六九五㎡,可容留數三一六九五x四=一二六七八○人。 (二)、本案地下一至二層下沉式廣場為大面積採光通風可直接接觸外面空氣之半戶外型廣場,平常時保持淨空僅供通行使用,緊急狀況發生時可提供避難人員一個暫時不受到火煙熱侵害的空間,在防火避難審查上認定為有助於逃生疏散之空間。 (三)、下沉式廣場在台北市多處大型商場皆有實績,北市城市舞台也採用下沉式廣場設計,總計約一千席的觀眾席,其中有七百席在地下室,藉由設於地下層之下沈廣場作為地下層觀眾席的進出口,感覺與地面層無異,已使用約五十年安全無虞。 六、安檢小組委託國外分析其論述偏差有違建築設計常理: (一)、本案歷經三年多的防火性能審查,如此眾所矚目的案件,審查委員莫不謹慎,以高標準嚴加審理。多次審查及不斷修正後,終於簽署通過。社會各界自應服膺專業,給予應有的尊重。 (二)、台灣建築相關法令經數十年之不斷精進、修改,已達國際水準,甚至較許多先進國家標準還要嚴格,尤其攸關安全之結構及消防更是如此,故絕非市府所言法令有所缺失不足,而影響安全。 (三)、針對大巨蛋安全體檢報告所提的諸多見解,經技術團隊逐一核對,認為本案不論整體規劃或單體建築在法令及安全面,均符合體檢小組的要求,後續若有新的具體建議事項,自當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