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湯德宗 質疑釋憲時機點

中國時報【林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

同婚釋憲辯論,大法官湯德宗昨日提出程序問題,指目前立法院正審議同性婚姻法案,此時適不適合由大法官介入進行違憲審查。鑑定人陳愛娥副教授也認為,要把傳統婚姻中異性結合的概念移除,社會是否已有共識?大法官是否要在這時對同性結合概念,進行實質審查是有疑慮。

湯德宗說,同婚合法化,目前立院正在審議,一讀通過許多版本;主管機關法務部也提出對案,此時適不適合由大法官介入進行違憲審查,是個有趣問題。

他提出程序問題,詢問鑑定人,指立法院為立法機關,不止有權力,更有義務要對這種社會有爭議的問題先作解決,立法院尚未決定前,看不出代議制度是否失靈,是否要用違憲審查制度來補強,由大法官介入作出實質決定,作成解釋一槌定音,是否恰當?

陳愛娥說,德國法制的思考方式是先界定婚姻制度的核心意涵,再討論自由及平等的保障,涉及倫理的問題,國家處於尷尬的情況,一方面要尊重傳統想法見解,另方面也須適應時代轉變。

她認為,婚姻傳統制度不是不能變遷,變遷要達到各界普遍的共識,也應容許演進空間,她的疑慮是,要把傳統異性婚姻的概念移除,社會是否已有共識?她對於大法官是否要在這時對姻異性結合概念,進行實質審查是有疑慮的。

鑑定人張文貞教授說,任何一個憲法法庭的判決,確實要考量民主的審議及價值,不管社會有無共識,憲法都應保障少數人的權益。

法務部長邱太三指出,有學者認為司法審查的政治界限,要區分不同的審查程度,以避免某些議題被不具民意基礎的法院的價值判斷來取代直接民意的立法者的價值判斷。

邱太三說,異性及同性婚姻,兩者若都屬憲法22條保障範疇,基本上都不能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憲法7至21條,並沒有婚姻保障的自由與權利,是透過大法官歷次解釋,把婚姻列為22條的保障及權利,從民國19年制訂民法至今,顯然異性婚姻一夫一妻制度,並未造成社會秩序的危害,反而是很多的社會秩序與民法作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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