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藝術如何界定,仍有爭議

中國時報【本報訊】 「媒體藝術」一詞首次正式出現於日本文化廳文化政策推進會議的《邁向21世紀新媒體藝術振興報告》。這個詞建立了一個在地化的審美視角,但其定義在日本依舊遭到批判。日本《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中,明文定義媒體藝術指電影、動畫、漫畫、新媒體藝術等,應用數位科技或非傳統媒材表現的創作。這些創作領域的共通特徵,在於其作品都「可複製」,不像繪畫、雕塑等傳統藝術具備唯一的原作。「媒體藝術」涵蓋的範圍和內容產業大體一致,然而其中至少出現3點矛盾: 1、新媒體藝術(new media)偏向當代美術,雖然採用數位科技,但其中包含許多裝置或現場演出的作品,其實難以複製。此外,漫畫創作和數位科技也沒有太多關連。 2、電影原本就有獨立的發展脈絡,1990年日本文化廳即已將電影獎項獨立出來,如今被歸入媒體藝術中,媒體藝術祭卻又不包含電影獎。 3、就可複製的角度來看,媒體藝術並沒有納入電視劇情片、電視紀錄片、廣播與唱片。在「文化廳藝術選獎」這個表揚藝文界當年重要貢獻與新人的獎項當中,電影類、廣播電視類都各自獨立,但動畫、漫畫、遊戲、新媒體藝術卻被合併在同一個獎項「媒體藝術」下。 顯然90年代制定「媒體藝術」這個統稱名詞時,立法者並未考慮周延。新媒體藝術(media art)已經是藝術界的專有名詞,日本文化廳官員接受專訪時,也表示不太苟同,認為日本在法規上打著(media artS)的迷糊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