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代表參加校務會議,然後呢?


文/招承維(建國中學公民老師)

據報載,台大校務會議於本月21日通過,去年六月由台大研究生協會提案將圖書館鄰近廣場透過以命名的方式紀念因推動人權、政治理念而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二日遭警備總部帶走隔日卻命喪台大的陳文成先生;會議中經投票通過將廣場命名為「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大學校園內的學生於校務會議中提案、表達意見與表決看似民主校園中合情合理的事情,但反觀高中校園,即便《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通過後,高中學生亦可參與校務會議,但這條開啟學生參與校園的康莊大道是否真的如此順暢?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若直接看此條法律,引人疑義之處在於校務會議若為學校最重要民主參與決策的會議,學校中的行政人員、教師、職員、家長和學生五大團體應該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學生代表產生方式限縮在「經選舉產生」;而應「參與」校務會議的抽象概念,究竟是以何種方式參與校務會議,似乎無法從法律條文本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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