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昌案 劉憶如引詩經抒懷 發聲明表將上訴

針對宇昌案台北地院27日宣判時任經建會主委的劉憶如應賠償民進黨主席蔡英文200 萬元一事,劉憶如表示將提起上訴,因在刑事告訴部分已證明她的清白,如果蔡英文名譽有受到影響,絕不是日期錯誤所致,而是因為宇昌案本身的實質問題,對於有人指她當年在宇昌案中故意抹黑蔡英文是為了得以「升官」到財政部,她也引《詩經》「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回應。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針對宇昌案台北地院27日宣判時任經建會主委的劉憶如應賠償民進黨主席蔡英文200 萬元一事,劉憶如表示將提起上訴,因在刑事告訴部分已證明她的清白,如果蔡英文名譽有受到影響,絕不是日期錯誤所致,而是因為宇昌案本身的實質問題,對於有人指她當年在宇昌案中故意抹黑蔡英文是為了得以「升官」到財政部,她也引《詩經》「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回應。

劉憶如聲明全文如下:

針對台北地院昨日宣判本人應賠償蔡英文女士 200 萬元,本人將提起上訴,理由

1. 就法論法,民進黨及蔡英文女士曾就「宇昌案」,對本人提起刑事告訴(包括「違反選罷法」及「偽造文書」等四案)。上述四案,台北地檢署已於民國 101 年,以「查無不法」不起訴簽結。司法因此已證明本人清白,確實沒有在宇昌案中抹黑及變造文書資料等情事。

2. 蔡英文女士於 102 年 5 月 22 日提出本件民事案求償。本次判決主要論點係因當時一份英文說明書日期判斷有誤,「導致蔡英文女士名譽受損」;惟如果蔡英文女士的名譽有因宇昌案而受到影響,絕不是日期錯誤事件所致,而是因為宇昌案本身的實質問題。

3. 這些問題包括:宇昌公司治理缺失、政府投資並未經過正常程序、以及蔡英文女士當時自行政院副院長(直接督導經建會及國發基金運作)一職卸任後,不到 4 個月後即轉任於行政院副院長任內自己核准設立之宇昌公司董事長。更何況,因原版英文說明書並未標註日期,同仁判斷困難,才導致日期誤植事件;本人當時更在錯誤發生後第一時間(24 小時內),即已主動召開記者會,在各大媒體頭版作公開澄清並道歉。

4. 蔡英文女士前後處理「宇昌案」遭受輿論及社會質疑之處,在於它是一個違背公司治理,違反行政程序正義的案件。

(1) 民國 97 年,「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宇昌案 6 億 6 千萬元的決策過程,徹底揚棄國發基金所有其他 38 項投資案之標準作業程序。國發基金自民國 73 年成立以來,不論是「一般審查」案件,或是「行政院專案核准」案件,都是經過相關部會多人共同討論參與決定,以維護人民權益,避免行政濫權。

(2) 但是,宇昌案卻是一個沒有經過正式審查程序的國發基金投資案。當時投資的依據僅為兩份(共 5 頁)當時被列為「極機密」的文件(現已解密),且第一份文件僅三人簽名(時任經建會主委何美玥、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第二份文件更只有兩人簽名(時任經建會主委何美玥、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明顯未遵循國發基金一向以來嚴謹審查之一般正常作業程序。

本人當初接任經建會主委,是憑藉著一份使命感,希望能以自己的專業,幫助台灣人民過更好的生活。為促進對台投資,任職經建會後因此提出「全球招商、投資台灣」,以及「產業有家、家有產業」政策;並在任內全力投入招商引資、推動產業發展,以期提升台灣人民所得、縮減貧富與城鄉差距。

本人任公職期間,一向秉持行政中立原則,恪守職責為民為公,期間之所以會參與「宇昌案」,也是因為經建會依法為國發基金之管理機關,本人當時因此本於職責,必須應立法院要求而提出報告。在準備報告過程中,發現宇昌案的種種異常,卻又剛巧因為同仁對其中一份沒有日期的英文說明書,作了日期的誤判,即使當時本人已為此在 24 小時內主動開記者會更正並道歉,卻仍遺憾地引發今日的訴訟案。

近四年前,因被授任推動稅制改革,本人由經建會被調職財政部。但三年半前。卻因推動稅改之政策理念不合,本人因此辭去財政部長一職;其後至今,完全不曾擔任任何政府或公家機構之董事或其他公家職位;應可見證本人從不戀棧官位。有人謂我當年在宇昌案中,故意抹黑蔡英文女士,甚至變造文書,是為了得以「升官」到財政部,對於這樣的扭曲,我只能說「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