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公告本公司收到衛生福利部撤銷罰鍰新台幣4億6千萬元之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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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處分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相關文書案號:104年8月28日衛部法字第1040021795號

2.事實發生日:104/09/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102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函,認定本公司油品添加棉籽油係有摻偽

假冒之情事,裁罰新台幣4億6000萬元。

(2)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103年8月11日認為行政處分內容有不

當之處,故決定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3)103年10月13日新北市政府復以本公司違法事實既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並推估獲利

金額,重為處分(裁罰台幣4億6000萬元)。

(4)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104年8月28日為訴願決定,認定原

處分「合法性顯非無疑」,「尚難認適法妥當」,故決定原處分撤銷。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