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刑人不人道 人權法院罰法國7千歐元

對受刑人不人道 人權法院罰法國7千歐元

新頭殼newtalk2015.02.22 胡蕙寧/綜合報導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日前判決法國政府對一位重度殘障受刑人穆罕得.黑哈爾(Mohammed Helhal)未提供應有的醫療,致使該人受到不人道的待遇,因此必須賠償7千歐元。

歐洲人權法院法官指出,法國當局原應提供這位受刑人一些相關的復健療程,但因醫療資源缺乏或不足,讓該受刑人必須請牢友協助梳洗起居因而增加受刑人之痛苦,從而超過原法院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處罰範圍。

黑哈爾係因謀殺與企圖謀殺罪遭判30年獄刑,他在2006年企圖越獄時不慎從高處跌下,因脊椎受傷致使下肢癱瘓。獄方拒絕提供他完整的療程,獄中也無殘障者洗浴設施,9年來他都靠著牢友協助梳洗。

受刑人律師史賓若絲(Spinosi)則認為,歐洲人權法庭這項劃時代的判決代表受刑人權益有了新進展,獄政當局除了有權決定受刑人待遇,也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服務。

該判決也凸顯出法國獄政管理的重大醫療缺失,獄政醫療人員嚴重缺乏導致現有工作人員負擔過重,到去年為止有4分之1的監獄醫療復健師空缺,無法補足。國際監獄觀察組織(OIP)的民間團體在這樁訴訟上支持受刑人黑哈爾,指出法國受刑人因醫療人員不夠而必須請牢友協助,而這些牢友都沒有相關的醫療訓練徒然製造受刑人更多的生存風險。

歐洲人權公約的正式名稱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2條的生命權保障與第3條的酷刑禁止約束締約國對受刑人健康權保障的義務。根據歷年來的相關判決顯示,監獄或看守所對受刑人負有提供足夠飲食、維持適當環境跟滿足醫療需求等基本義務。

歐洲人權公約所設立的歐洲人權法院設於法國的史特拉斯堡。目前歐盟的47個成員國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