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回扣兩千萬 牡丹鄉長遭求刑25年

工程回扣兩千萬 牡丹鄉長遭求刑25年

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工程發包有弊端,檢調追查發現牡丹鄉長陳英銘將工程交給特定廠商承作,收取回扣2213萬元,依貪污罪起訴,求刑25年。陳英銘目前受到羈押。

(林憲源報導)

屏東地檢署指揮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與廉政署南區調查組共同偵辦,調查發現牡丹鄉鄉長陳英銘(現任;在押)於牡丹鄉公所經辦工程採購涉嫌將相關工程分配給特定之集團成員承包,而有收工程回扣之嫌,而前財經課高姓技士則於發現工程圍標後未予中止契約而涉嫌圖利廠商,全案偵查終結,以陳姓鄉長、高姓技士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圖利等罪嫌提起公訴,營造公司鄭姓負責人則因擔任白手套而與陳姓鄉長共犯,一併提起公訴,今日移審。

根據屏東地檢署調查,牡丹鄉長陳英銘自當選後,涉嫌自民國99年4月間起,透過營造公司鄭姓負責人擔任白手套,由鄭嫌負責對外收取工程回扣。鄉公所工程經陳英銘核定底價後,分配給特定營造業者集團圍標承攬,白手套鄭嫌對外聯繫、協調而圍標,得標商再依工程施作難易程度及利潤多寡,繳回百分之3至百分之10不等的回扣金,再由鄭嫌轉交鄉長。檢察官清查鄭嫌共轉交回扣2213萬元(含鄭某擔任實際負責人所標取之32件牡丹鄉相關工程,所交付陳姓鄉長之1200萬元回扣金)。

另外,陳英銘就任後因鄉長辦公室老舊而無經費裝修,於是召來沈姓廠商表達欲裝修之規劃(含壁紙、磚牆、新設接待室、購置沙發、茶几,換新天花板等),廠商為免工程被刁難於是自行全額墊付工程款70萬元。鄭嫌獲知後,再以私人支付20萬元,另50萬元則從所收回扣金支應付給沈姓廠商。

屏檢表示,鄭嫌代收代管工程回扣現金,均先藏放於其個人駕駛的車輛內隱密處,伺機交付現金予陳英銘親自收取。鄭嫌亦趁陳姓鄉長信賴且不點取現鈔之機會,私自從回扣款中陸續抽存部分現鈔,並藏放於其個人自小客車行李箱備胎下內層隱密處,作為其投資不動產買賣所需資金,調查人員從休旅車備胎處搜出現金200萬元。

另外,牡丹鄉前財經課高姓技士負責承辦牡丹鄉公所公共工程之招標發包,及督導委辦工程之施工、監造、驗收、付款等全般業務,明知廠商有借牌承攬「屏東縣四林格山風景區遊憩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撤銷其決標並終止契約,但高嫌未終止契約,仍容許繼續施作並辦理變更設計議價,完成驗收付款,使廠商獲取不法利益。

檢察官認為被告陳英銘長期收取回扣,有辱官箴,影響公共工程品質,並墊高政府花費,滿足一己之私,置鄉民及國家權益不顧,有負鄉民之託,犯後猶拒為吐實,飾辭狡辯,毫無悔意,爰請屏東地方法院酌此情,量處有期徒刑25年,並禠奪公權10年。被告高姓技士身於公門,畏於長官壓力,並配合借牌廠商,使其得標、施工獲利,一併求處有期徒刑5年,並禠奪公權3年,以為警示。

(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