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出爐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司法判決對租稅人權的保護又邁進一步。資誠教育基金會昨(21)日公布今年最佳稅法判決,共有2案並列為最佳判決;其中,判字第816號判決明確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對補稅與裁罰,應負擔客觀舉證責任,法官詮釋法條之觀點獲得評審一致肯定。 資誠與台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共同舉辦「兩岸稅法研討會」,昨天在台大霖澤館國際會議中心登場,邀請前司法院長翁岳生、財政部次長許虞哲、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台大法學院院長謝銘洋、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等,一同揭曉今年台灣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表示,法律是國家社會秩序的圭臬,兩岸都應確立健全、公平且值得信任的法院,法官也應知所職責,充實自己的能力,藉由稅法、行政法等工具法,實踐憲法保障人權的理念;他也樂見每年評選稅法最佳判決,透過理性、客觀的分析來提升司法品質。 台大法學院院長謝銘洋認為,台灣司法體系的健全,除了學界必須積極與實務界對話,判決的透明化、判決水準可供全民監督,也是關鍵因素,藉由每年評選優良判決,有助於激勵法官們提高判決水準,從而帶動社會的正面力量。 資誠副所長吳德豐表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16號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14號判決,法官以具有創設性的突破見解,並列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資誠希望透過最佳稅法判決的活動,推動國內司法判決品質的提升。 資誠指出,今年獲選最佳稅法判決的二大案件,一是光發鍍金公司將國外業者仲介費,申報為佣金支出,並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費用並扣除,遭國稅局認定為逃漏稅,除補稅之外,並按所漏稅額加處1倍罰鍰,光發鍍金公司不服,因此提起上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法官認為國稅局對該公司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若是不能確實證明有違法事實,對營利事業的罰鍰,就不能認為是合法的處罰,最後判決撤銷光發鍍金公司的處分。 判字第714號判決,則是與遺產稅中配偶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有關。上訴人對其扣除額及其他項目不服,因此向國稅局申請復查,而被上訴人則要求將被繼承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列入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並重新核算扣除額,因而產生爭議。 台大教授葛克昌指出,這個行政訴訟案件的爭議點,被上訴人能否擴大扣除額的範圍,高等法院原判認為不能擴大,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定可以擴大,成功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葛克昌強調,本判決對實務上常見的濫用爭點主義,有所節制,並以保障納稅人權益作為衡量基準,能從賦稅人權的高度,保障納稅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在稅法判決發展史上具有相當意義。 這兩例判決皆為符合活動三大指標之優良稅法判決:第一,此判決在判決發展歷史中,是否有開拓性與原創價值,對租稅法學與實務之發展有重要貢獻。第二,判決具有人權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解釋應有之準則,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第三,此判決是否對長久以來傳統概念,提出創造性之理念並具說服力者。 資誠表示,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已進入第三年,有助於提升兩岸租稅環境,未來也將彙編有代表性的判決,作為實務與學術研究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