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71元早餐費 女被判無罪但監護3年

拒付71元早餐費 女被判無罪但監護3年

台北市一名女子今年二月,在早餐店用餐完畢後竟拒付餐費,遭早餐店控告涉嫌詐欺。台北地院調查發現,女子有輕度智障及妄想症,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今天判決無罪,但須入適當處所監護三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民國104年2月17日上午6點多,李姓女子向早餐店老闆,點用豆漿、三明治及饅頭夾蛋等餐點,總計金額71元,並於店內用餐完畢後,拒絕付款打算直接離去,並聲稱表示「等兒子進修回國,知道了再給錢」。店家認為被騙,報警控告李姓女子涉嫌詐欺。

台北地院調查,發現李姓女子有精障病史,而且曾經犯下許多小額詐欺案,經台中榮總鑑定罹患「精神分裂症」,亞東醫院也鑑定出李姓女子犯案時欠缺辨識能力,所以判處無罪,但須入適當處所監護三年。全案可上訴。

(圖:取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