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滅火器通排水管致右眼盲 兵獲國賠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徐姓男子在海軍陸戰隊當兵時,依邱姓學長教導,以滅火器噴疏通排水管,但滅火器噴管反彈擊中徐男右眼致幾近全盲。高院今天判海軍司令部應國賠徐男185萬元。

判決指出,徐男在民國100年11月24日下午3時許,聽信邱姓學長先前教導,持逾保存期限的CO2滅火器,疏通阻塞排水管,他因不知危險,又無幹部、資深士兵在場監督、教導情形下,遭滅火器噴管反彈擊中右眼致撕裂傷而大量出血。

經送醫急救診斷為右眼上眼眼皮撕傷、右眼窩骨折、右眼脈絡膜裂傷,且因右眼球挫傷併黃斑部病變(黃斑部疤痕)、右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致右眼視力退化至0.017,屬不可回復傷害。徐男後來提起國賠官司。

軍方調查意外原因,教徐男用滅火器通排水管的邱姓學長說:「是以前學長教的,我有實際操作過」;軍方查出這個滅火器已超過使用期限9年,鋼瓶、皮管、噴嘴等零件可能鏽蝕變形導致危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以滅火器通排水管是錯誤、危險的方法,但軍方便宜行事,任由邱男教導下部隊才3個月的徐男照做,明確有疏失,審酌徐男用滅火器通排水管之前,有其他阿兵哥試圖阻止,但他仍執意這麼做,徐男須自負50%過失責任,因此判海軍司令部須賠償徐男新台幣185萬元。全案可上訴。10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