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捕贓車擊斃少年 桃警被起訴

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一名劉姓警員,今年1月間攔捕贓車時,為制止逃脫,劉姓警員從車輛右後輪開槍,子彈不慎從右後車窗直貫入車內徐姓少年後腦,導致死亡,桃園地檢署檢方認為被告在沒有能力擔保不會誤射的情況下,應該根本放棄開槍之行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李明朝報導)

劉姓警員等人是在今年1月22號凌晨在楊梅區發現失竊贓車,趨前準備盤查時,車輛加速駛離,失竊贓車在楊梅區瑞溪路二段跟巡邏車發生踫撞,兩車事後高速追趕。

檢方認為劉姓警員本應注意田姓駕駛,並無衝撞或攻擊之情形,其自身或他人之生命及身體均未遭受迫切危害,而為逮捕田姓少年雖得依法使用槍械,惟仍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如無把握開槍射擊,不會造成車上人員之死亡結果,即應放棄開槍射擊,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見田姓少年卻再駕駛失竊贓車逃離,為制止失竊贓車脫逃,自失竊車輛右後車輪射擊,子彈擊中右後窗,貫入車內徐姓少年後腦,造成死亡。

檢方認為,被告之過失,並非射擊失準,而是在沒有能力擔保不會誤射的情況下,應該根本放棄開槍之行為,以免造成被害人因而死亡結果,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劉姓警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