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條款三讀!合作社法修正通過 委辦盈餘不得分配社員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日前傳出國立故宮博物院消費合作社,接受故宮委託銷售紀念品等非社員使用業務,卻將非社員銷售盈餘分配給社員,引發自肥爭議。

為避免未來還有類似爭議發生,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修正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 增訂合作社經營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若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但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提供非社員使用業務也不得超過營業額30%,且此項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員。

若合作社違法將非社員使用收益分配給社員,可罰4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遭處罰3次仍未改善, 主管機關得命令該合作社解散。

國民黨政策會說,相信此法通過後,能更使合作社發揮其設立精神, 也能讓外界不再有合作社及其社員不當獲利的不良印象。

另外,國立故宮博物院也強調,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合作社法部分條文,故宮消合社將依法辦理。

故宮指出,故宮消合社自內政部於98年6月17日以內授中字第0980732610號令載示消合社委託代辦盈餘不得分配予社員,即遵依解釋不再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在案。

故宮消合社自90年接受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辦,對非社員營銷(餐飲及禮品)業務,均依法納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經會計師認證,一切合法。

對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受政府委辦業務比例限制」、「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等新規定,故宮消合社將待修正條文總統公布施行後,一切依法辦理。另故宮附設博物館商店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刻正積極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中,且明令故宮消合社不得參與投標。

故宮消合社將90~97年接受故宮委辦,對非社員營銷(餐飲及禮品)盈餘分配給社員,是依據內政部98年以前的相關函令辦理,並不是社員主動要求,所得也依法納稅,相關分配決議均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在案。90~97年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部分,因其追繳之適法性有待釐清。目前故宮亦在監察、審計等機關督促下研議可行性,為免各界誤會,特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