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三讀通過 完成薪給法制化

立法院今天(22)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將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除了導師費與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私校教師待遇也準用公立學校規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明定私校教師待遇「準用」公校,讓教師待遇的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並制定相關罰則,保障教師權益。教育部人事處處長張秋元表示,這次修法將現行教師待遇事項納入規範外,也把導師費與特殊教育津貼列為職務加給,為保障私校教師權益,明定私校教師加給應納入教師聘約,在沒有與老師協議前,私校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另外,這次修法也明定罰則,如果私校有積欠教師月薪,處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如果私校未依聘約給教師薪資,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