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條款初審過 追違法企業獎補助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今天(24號)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企業違反環保、勞工、食品衛生安全等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三年內不得申請獎補助,違法期間獲得的獎補助也會被追回。這項條例被立委視為「日月光條款」。(戎華儀報導)

產業創新條例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初審通過,主要針對最近三年內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衛生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得申請產創條例獎補助,並追回違法期間內獲得的獎補助。

通過的條文還規定,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公司,可以在投資於研發支出金額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抵減當年度應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不超過當年營所稅額度百分之三十為限。

工業局局長吳明機:『很多的法令都訂有租稅優惠,所以不能單獨在產創條例去處理,所以就回歸到稅捐稽徵法去處理,有違反相關法令的話,透過稅捐稽徵法的修訂,放進去違法期間停止、追繳的條文;未來新申請的部分就回到產創(條例)去處理。』

會中另外通過立委副帶決議,要求追繳或中止企業違法期間,原獎勵投資條例、產創條例申請所獲得的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