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稿/大陸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研析

(一)前言 大陸今年第一季度GDP成長率為6.7%,在1、2月經濟指標普遍疲軟的情況下,一季度房地產投資反彈,銷售熱絡,同時水泥、鋼材產量增長,房地產相關消費突出。房地?業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都上漲,帶動一季度財政收入增幅比去年全年增幅提高0.7%,說明房地產業仍是大陸經濟重要支柱。 化解房地產庫存被列為2016年五大經濟工作之一,2015年下半年以來,大陸推出一系列刺激政策,推動房屋交易價量提升。但部分地區房價快速上漲,引發各界關注與警惕。為了防止房市出現高燒,供需雙向調控成為政策趨勢。供給方面,大陸2月23日發布「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對房價快速上漲的一線城市,供地政策進一步收緊。需求方面,對一、二線城市首付貸款進行調查和規範,提高購房門檻。 大陸房地產政策由刺激到收緊的快速轉折引起關注,而近期浙江溫州部分民眾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續期問題更引發各界關切。 4月20日大陸媒體報導溫州2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要花幾十萬元「延期」。此事源於大陸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大範圍出讓商住和住宅用地,最早的20年使用權的房子已經到期。大陸「物權法」雖然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但怎麼個續法,規則並不明確。雖然大部分用地的使用年限到期問題還不會集中出現,但未來如何續期,對房地產發展會有怎樣的衝擊與影響,已成為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狀況面面觀 大陸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只有全民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形式。住房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有期限。 有關土地使用權期限的規定主要有三: 1、1990年5月實施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1995年1月實施的「城市房產管理法」第21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2007年10月實施的「物權法」第155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大陸在1980年代改革開放後積極發展建設,深圳、溫州、青島等有些地方的土地利用時間在上述法規之前,屬於先試先行,近年來這些土地使用權到期情況接連出現。 深圳於1982年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並且規定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其中經營性用地20年使用權陸續到期。另1988年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明確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0年;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1995年9月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11條,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 浙江省溫州市初期設定了20年期限標準,溫州市一些地區房屋20年期限土地使用證從2015年開始陸續到期,估計2017年底到期的有600多宗,2019年底到期的有1,700多宗。不久前溫州多位市民在買賣二手房時發現,土地證在今年3月初已經過期,交易被迫中止。如果要拿到新的土地證,必須補繳延長土地使用期限費用,初步估算其中有一套房續期費大約要30萬元,而這套房子總價才65.8萬元,造成民眾極大額外負擔。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自20世紀80年代成立以來,出讓20年、30年使用年限的住宅用地共計41宗,其中部分區域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只有20年或30年,使用年限已到期。如紫金山小區和阿里山小區一期商品房於1994年左右建成,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2009年開始到期。 重慶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但從1994年起,包括居住在內的綜合用地使用年限均為50年。 由於大陸土地出讓大都是地方自行為之,因此全大陸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不一,難有詳細數據。對70年產權住房來說,此類問題為時尚早,但在心理上難免或有顧慮;有的則會因土地使用年限縮水,影響到房產交易,或衍生糾紛。 (三)與續期相關的議論與作法 不管是20年、40年,還是70年,土地使用年限總會到期,到期後可能的處理方式,大略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觀察。 首先是法律相關規定。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07年「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在「物權法」之前,1995年「城市房地?管理法」規定,經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這二者明顯矛盾。雖然「物權法」明確提出「自動續期」,但當年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要不要收費、怎麼收費的問題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加上考慮到改革是「走一步看一步」的漸進式改革,乃將問題擱置,故迄今仍缺乏實施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難以操作。 其次是學者專家的意見。對於應否續期,有的認為從法律和經濟角度出發,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設定過一次權利,「物權法」規定「自動續期」,?明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到期後收費,意味權利依然有效,不能重新設定,應免費無償順延使用權。如果考慮到20年、40年、70年不同期限不同出讓價格的公平性,可按照當時土地出讓金的價格,補齊20年和70年之間的差價;或是以「費改稅」方式,由取得住宅地使用權者向國家繳納稅金,類似一般國家的地價稅。 地方實際作法。在中共中央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情況下,有些地方部門參照土地出讓的做法,評估土地價格,折算出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中深圳在2004年4月就實施「到期房地?續期若干規定」,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種方式就是補交地價,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這項規定已經實行12年。其次是新疆克拉瑪依,2015年下半年,克拉瑪依市共有二十餘宗商業用地使用權到期,土地出讓金依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市城鎮土地基準地價」標準收取,最高為1,507元/平方米,目前正對各個小區地價進行評估。再者是溫州市的作法,如果土地使用權還沒過期,可以在轉讓時按照土地市場評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重新取得70年土地使用權。一旦過期,就須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另有媒體稱,目前溫州傾向採用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的方式繳納標準,收取契稅2%的土地出讓金來完成續期,估計總價100萬元的房子續期要繳納1、2萬元的土地出讓金。青島地區的臨時解決方案則是,100平方米的住房續期約需6萬元費用。有的則是仍像其他正常房屋一樣,交易、抵押均不受影響,只需在交易和辦抵押時,填寫一份知道土地到期的知情書。 (四)結語 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是大陸堅持土地公有制、漸進式改革,以及一般認為房子70年就會改建觀念三結合的產物,堪稱是另一中國改革特色。其使用權到期處理問題,鑒於當前大陸強調法制與市場化建設,加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屬於立法權的範圍,必須由大陸「全國人大」制定,也就是未來將會由頂層設計著手。 至於問題處理取向,由於房地產業仍是大陸經濟重要支柱,目前既要去房屋庫存,又要防止過熱泡沫化,強調「因地施策」,力求刺激與調控的平衡。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雖然還不是很迫切,但事關民眾切身權益與感受,後續政策如何突破創新,兼顧公平,讓人接受,將攸關房地產業長期發展,也是深化改革的又一檢驗。 (來源/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大陸情勢雙週報第1711期) 【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