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緹亞:補充本公司8/3公告減資換股計畫(減資換股基準日)業經櫃買中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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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04
2.減資基準日:104/08/04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業經104年5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
7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28309號函核准辦理減資銷除股份、辦理資本
變更登記完成日期為104年8月18日,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擬具股票
減資全面換發作業辦法,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規定,訂定本換股計劃書。
二、本次全面換發股票之總股數、總金額及換發比率:
(一)本次應換發之股票為本公司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236,010,000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新臺幣2,360,100,000元,但104年度經股東常
會決議辦理之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50,000,000股因尚未完成定價及繳款,
故不參與此次減資。
(二)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1,753,358,260元整,共銷除股份175,335,826股,
用以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依公司法第 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
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74.29169357%。
(三)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60,674,174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減資後
實收資本額計606,741,740元整。
(四)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257.0830643股(即每仟股銷除
742.9169357股),減資比率為74.29169357%,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得由
股東於換股基準日5日內辦理自行湊足整股之登記,放棄歸併或歸併不足一股
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以現金給付予股東(計算至元為止),其股份授權由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採帳簿劃撥股東之畸零股款抵充股票無實體發行帳簿
劃撥之費用,不再另行發放。
三、本次換發之新票,擬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二規定,採無實體發行作業,
免印製股票,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四、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04年10月8日。
(二)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日期:104年10月12日至104年10月23日。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4年10月13日。
(四)舊股票停止過戶日:104年10月14日至104年10月23日。
(五)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104年10月18日。
(六)新股票興櫃櫃檯買賣日(舊股票終止興櫃櫃檯買賣日):104年10月26日。
(七)自新股票興櫃買賣之日起原興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五、換發新股作業程序及手續:
(一)本次換發之減資新股將全面採用無實體發行,並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公司於新股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新股票興櫃買賣,股東請至往來券商
補登存摺即可,毋需辦理換發手續;惟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
請儘速至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換發作業。
(二)尚未辦理實體股票轉換無實體者,請股東依下列辦理:
1.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 (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戶),
請於104年10月13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帳戶存摺連同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寄發之減資換票通知書至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
減資新股發放日 (104年10月26日) 後,股東持現股之舊股票及其轉讓過戶申請書
、買進報告書(或繼承或贈與)與交易稅單、股票領回清單、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原留印鑑及集保帳戶存摺及減資換票通知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郵寄辦理者亦同。
3.若尚有歷年未領取股票者,請於歷年未領取單蓋妥原留印鑑,並檢附換發新股
之相關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三)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199號4樓
股務代理機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電話:(02)2593-6666。
六、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劃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
於舊股票停止過戶開始日前十二個營業日前將相關書件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並於其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另於開始換發日
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七、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4/10/18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舊股票之權利義務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4/10/26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減資換股計畫書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4年9月4日證櫃審字第1040025560號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