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周邊禁限建 擬專案放寬

交通部研議專案放寬機場周邊禁限建高度限制,採「政策面」及「技術面」二階段方式處理,第一階段仍須仍須報請行政院就政策面需要進行審核,第二階段再由法規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技術面審查。 交通部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近日預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說明,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飛航禁限建地區高度但不影響飛航安全之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須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且現行條文規定專案放寬禁限建高度限制條件需要行政院核定之「新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然而,民航局指出,考量此一作法尚乏明確認定標準及程序,為求審慎及兼顧飛航安全、國家經濟發展需求與機場未來定位,因此參照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改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九十六年「重大公共建設或重大投資計劃認定之檢討改進措施」之研究報告,改採二階段方式處理。 鑑於全球衛星定位技術已成熟,相關界樁或因年久可能已遺失或移位,樁位已可以虛樁(僅測定座標)表示而無須實體樁界,修正條文因此刪除設立界樁之規定,相關禁限建範圍由民航局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