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判罰過低 消基會批人命不如豬

死亡賠償金判罰過低 消基會批人命不如豬

雖說「人命關天」、「生命無價」,但涉及死亡官司訴訟時,法院的判決賠償金額往往偏低,造成受害者無法獲得合理的補償。消基會今(17)天痛批,現行國內法院對「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金」判罰過低,且侷限在「重大過失」賠償1倍,就連民俗活動的神豬價值都比人命還高,根本無法對業者產生嚇阻作用,以致人禍肇事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消基會表示,從歷年死亡案件判賠案例分析,人命價值僅100萬到300萬元不等,就連體重達1,500台斤的義民廟神豬,都能賣到300萬元。像是曾有貨運司機卸貨時,因操作不當讓手上鋼管彈飛,擊斃路人,家屬提出賠償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共623萬元,但最後法院只判賠190餘萬元。 但從國外案例來看,美國一起女童被盛香珍果凍噎死的賠償案,美國法院判決5億8千萬,爾後一名2歲的美國男童也食用同品牌果凍窒息而亡,再度重判賠17億元,盛香珍總計付出23億元的代價。消基會抨擊,國外判決夠重,才能讓業者守法,相形之下台灣的法院過度保守,讓肇事者不痛不癢,意外事件才會不斷發生。 消基會進一步指出,法院判賠人命價值的金額有偏低情形,且限縮解釋「消保法」關於「懲罰性賠償金」的意涵,現行重大過失也才罰1倍,法院竟把最後一道防線撇得一乾二淨,甚至還有受傷事件的判賠比死亡事件的賠償多,儼然形成輕重失衡的狀況,造成整體社會價值扭曲,車禍肇事者、業者輕忽消費安全的事件頻發生。 消基會呼籲,現行消保法關於「懲罰性賠償金」,將過失限縮為「重大過失」,無疑是自廢武功、自斷手腳,對業者所應負的維護消費者安全義務,產生負面影響,讓「消費者保護法」的精神「瀕臨死亡」。政府應考慮修法,調整罰金比重,才能對整個社會產生警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