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停車位納小黃身障駕駛

由於民眾反映計程車雖為營業用,而駕駛確有身體障礙事實,亦即有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需求,衛生福利部因此將現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申請資格,納入障礙者本人駕駛自有之計程車。 衛生福利部近日依據行政程序法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說明,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是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就醫洽公等,能就近停放之體貼照顧措施。有鑑於多有民眾反映計程車雖為營業用,而駕駛確有障礙事實,仍有使用專用停車位需求,又依據立法院提出之建議,因此修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增訂「但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同時一併修正第四項申請資格,在現有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外,再納入障礙者本人駕駛自有之計程車,並依交通部建議明定為「計程車」,避免與其他車種混淆。 依據修正條文第七條,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