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古蹟 文化部研議加重刑責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施國隆14日在立法院說,研議加重毀壞古蹟罰則,朝向將刑責加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提高罰金金額和行政罰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4日舉行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副教授李建緯表示,毀壞古蹟罰金太少,建議提高罰則。 現行文資法明定,有違反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等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施國隆指出,確實有需要加重刑責,目前研議朝向將刑責加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提高到2000萬元等,還在討論研究。 行政院版文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形文化資產指古蹟及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 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教授林崇熙認為,分類太複雜,有形文化資產建議分成文化紀念物、歷史紀念物、藝術紀念物及科學紀念物。201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