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階段都向國會報告

工商時報【記者謝璦竹╱台北報導】 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上路,目前有包括政院版與民間版共七個版本,立院院會已交付委員會併案審查。陸委會昨(16)日強調,從協議議題形成階段到協議簽署後的各階段,依據政院版設計,行政部門都會向立法院報告,此外,各階段也都可以舉辦公聽會,廣納公民意見。 民間版監督條例中,要求談判前要先提出包括內容、目標、爭點及因應策略等的締結計畫,政院版參考其精神,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於協商議題形成階段、應向立法院說明兩岸已商議納入業務溝通的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類似締結計畫的設計,惟不會透露談判細節,以免談判籌碼提前外洩,未談先輸,傷害國家利益。 此外,有傳言稱政院版要到協商幾乎確認後才舉辦公聽會,此為誤傳。陸委會表示,政院版第七條明定,行政部門於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以及協議簽署後階段,都可以舉辦公聽會,更進一步規定,在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後,「應」舉辦公聽會。 另外,針對政院版沒有規定國會在簽署前可以修正或保留,主要是根據我國憲法的行政、立法分立的精神,也考慮到談判的彈性。 依據憲法,總統有締結條約的權力,立院有議決條約案的權力,換言之,對外談判是行政權的固有權限,國會無法實質參與談判,民間版參考美國國會快速授權制度,但卻忽略美國憲法規定國際貿易權限屬於國會,與我國憲法設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