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人投訴花旗銀行違法收取利息 經營無本生意

一名使用花旗銀行信用卡的黃姓民眾申辦花旗銀行「活用雙享金」專案,隨後依約每月繳交本金與手續費,但黃姓民眾質疑,花旗銀行將每月的本金視為新增消費,另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藉以收取高額循環利息,剝削客戶,遂向今日新聞網投訴。花旗銀行回應,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規定,滯納金不會列入循還信用利息的計算當中,該行並無將違約金納入利息計算的情事。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使用花旗銀行信用卡的黃姓民眾申辦花旗銀行「活用雙享金」專案,隨後依約每月繳交本金與手續費,但黃姓民眾質疑,花旗銀行將每月的本金視為新增消費,另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藉以收取高額循環利息,剝削客戶,遂向今日新聞網投訴。花旗銀行回應,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規定,滯納金不會列入循還信用利息的計算當中,該行並無將違約金納入利息計算的情事。

黃姓民眾投訴指出,花旗銀行於2008年2月5日一次匯款22萬1,300元給他,他有「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交易確認函+存摺之匯款記錄」為證,證明雙享金的本金4771元並非「新增消費」。他表示,他在未違約前每期都繳交各分期手續費1878元及本金4771元,花旗銀行卻在各期帳單將當期本金4771元列為「新增消費」,次期再向他收取38天至72天不等之違法高額(16.99%及20%)循環利息,所收取的違法循環利息,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根本是做無本生意。 黃姓民眾另指花旗銀行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花旗銀行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等規定。他表示,花旗銀行自2008年6月起,違法收取利息。例如:2008年6月,多收129元;2008年7月,多收114元;2008年8月,多收116元;至2009年6月,多收本人167元,每月均收取1百多元的利息。

黃姓民眾認為,花旗銀行將每期額外多收金額,在下一期帳單加入本金計息;下一期再多收,又於下下一期帳單又再加入本金計息,以此累加,不斷利上加利,又繼續滾利上利;前述的滾利上利的金額收取後,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等於在做無本生意。 黃姓民眾亦質疑,花旗銀行針對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未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是直接進位,觸犯刑法第335條及第336條侵占罪;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因此,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他0.74元,若以0.49到0.01元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到0.99元,致使花旗銀行可多收0.75元。

至於就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方面,黃姓民眾也提出申訴。他指出,花旗銀行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萬1,000元計入他的帳上,遂開始向他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利息,導致他兩邊都要支付利息,利息損失共132元。

此外,「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於2008年2月4日生效,而花旗銀行卻於2008年2月5日才將款項匯入,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使他損失59.72元。黃姓民眾強調,針對代償作業與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等兩項,金管會曾於99年6月28日做出行政裁罰,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證明花旗銀行違法罪行確定。

黃姓民眾表示,花旗違法證據確鑿,但所有承辦本案的地檢檢察官、檢察長,高檢檢察官、檢察長等司法官員們均裁定花旗銀行沒有犯罪,顯見台灣的司法是「自由心證」,無法無天。

花旗銀行回覆,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規定,滯納金不會列入循還信用利息的計算當中,花旗絕無將違約金納入利息計算。至於黃姓民眾曾向花旗銀行提出申訴,花旗均已詳細說明,並予澄清,但黃姓民眾並不接受,繼續透過警察局、檢察官、金融主管機關申訴或反映,經解釋澄清,警察局、檢察官、金融主管機關等皆能理解花旗銀行並無將滯納金列入循環信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