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爆兩受災戶請求國賠 法院判高市府賠償

氣爆兩受災戶請求國賠 法院判高市府賠償

高雄氣爆求償,大部份受災民眾都委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另有15件是受災戶自行提告高市府,請求國賠;其中兩件國賠案今天(30日)宣判,法院判決高雄市政府必須賠償兩名原告共90萬9千元。

(林憲源報導)

高雄氣爆造成32人死亡、超過300人輕重傷,高雄地方法院共受理相關民事求償23案,大部份受災民眾都委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共6案,每案約五百名被害人),不願意代位求償而自行提告請求國賠的共有15案,另2案是以高市府為原告的求償案。

其中兩件國賠案8月30日宣判,判決被告高市府敗訴必須賠償:被告應給付原告楊伯祿新臺幣4萬元,及法定利息。此為自小客車於氣爆事件受炸毀之損害。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耀彬新臺幣近87萬元,及法定利息。賠償金額,其中房屋家具損害45.4萬元,薪資、慰撫金損害41.5萬元。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表示,法院認定:發生氣爆案原因是【排水箱涵內之4吋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致管線銹蝕破損,最後導致其內運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而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故被告公共設施之設置顯有欠缺。被告高雄市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就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之欠缺,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市府表示,不會迴避應負的責任,並解釋代位求償是讓民眾省去訴訟煩累,法院會釐清高市府與廠商應負的責任。

(圖:翻攝高雄地檢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