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報廢 減徵貨物稅申請

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半年內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的案件,逾期提出申請將無法減徵貨物稅,籲請商民留意,以免逾期造成權益受損。 基隆關表示,依目前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規定,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半年內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的案件,常發生進口車商逾期提出申請而退案,籲請進口車商留意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報廢中古車輛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者,應於報廢日的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如中古車輛報廢日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應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含)前提出申請)。 報廢中古車輛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者,應於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的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為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應於當年七月十三日(含)前提出申請)。 基隆關指出,由於曾發生進口車商逾期申請而無法減徵貨物稅的情形,歐洲商會也於本月參加相關會議時提出反映,但礙於法令規定,只要逾期申請大都無解。 雖然進口車商可在逾期申請後向相關單位提出陳情,但需由賦稅署及相關單位審核。為了讓商民能即時掌握申請減徵貨物稅案件的辦理情形,關務署預定於一月二十四日在官網增設減徵貨物稅案件進度點擊,供商民查閱。 基隆關也提醒進口車商,代消費者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中古汽、機車及購買的新車登記為同一人,免附戶口名簿影本,如為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則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希望業者留意,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