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該是促進奴性與汙名的工具

法律不該是促進奴性與汙名的工具

法律是一個透過國家力量為後盾所發動的制度依據(不論公法私法皆仰賴國家力量作為其後盾),然而,放眼台灣法律卻會發現一個不可思議的現象,即:「法律作為一個教育工具,卻變成促進人民奴性與汙名的工具」。

台灣作為一個號稱民主多元(多數決)且友善(社會共識)的國家,但是許多現行法律卻是菁英份子以自身價值觀透過法律作為其工具(手段),藉以達到將自身價值觀強制加諸在所有公民身上,並遵守該法律的價值觀,然而,這樣的行為造就公民的不思考與不反抗的奴性,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侵害人民身體性自主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性交易未合法化,侵害人民身體性自主權)、集會遊行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刑法第235條妨礙風化罪(侵害公民身體權)等法律,一般公民鮮少深思國家為何立法、立法目的為何、誰推動立法等根本問題,更多時候是,直接武斷認定該法律即為人民權益福祉著想,甚至應當遵守以及如何才不會觸法,甚至認定法律所規範之事項,即為社會應當共同維護的社會善良風俗。

然而,從人民絕對嚴守法律層面來看,卻突顯兩個問題:

(1)當法律變成一種工具(手段)時,則有時候法律將會變成促進少數族群汙名化的幫兇。

(2)法律造就人民不思考與不反抗的奴性。

完整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