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澡溺斃請求理賠 因隱瞞病情敗訴定讞

泡澡溺斃請求理賠 因隱瞞病情敗訴定讞

台中市一名女子三年前在家泡澡卻溺斃在浴缸內,家屬向新光保險請求理賠三百萬元被拒,於是打民事訴訟索討。最高法院認為,女子投保時隱瞞她看病的就診紀錄,破壞保險契約的對價平衡,今天將上訴駁回,判決新光保險不須理賠確定。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死者黃姓女子於100年間因保險業務招攬,投保300萬元的意外險,但隔年1月深夜在自宅浴缸泡澡時,不幸溺水窒息死亡,經檢方相驗確認是意外死亡,家屬向新光保險請求理賠被拒,於是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時,新光保險主張,黃姓女子99年就因中風、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就醫,卻在填保單時勾選沒有就醫紀錄,違反保險法的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不須賠償。

家屬則主張,當時業務員並沒有要求黃姓女子告知病情,沒有故意欺瞞,而且黃姓女子是意外溺斃,與病史無關,新光應付理賠金。

台中高分院認為,黃姓女子溺斃在浴缸,雖與病史沒有直接關係,但仍有關連性,死者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她的就診紀錄,已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所影響,破壞對價平衡,判決新光保險不須理賠,家屬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圖片取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