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過時業者不怕 廣告不實民眾冤大頭

消保法過時業者不怕 廣告不實民眾冤大頭

不肖業者以天花亂墜的廣告,販賣商品、大賺黑心錢,像是一粒「台灣米」都沒有的山水米、胖達人人工香精,以及從食材到湯底「騙很大」的鼎王。但是,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卻無法對廣告不實業者,祭出真正具嚇阻作用的懲罰。消基會急呼,不僅「消保法」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更應正視法院偏執判決的問題,不能讓不肖業者有開脫的機會。 「消費者保護法」有20年的歷史,已無法因應業者千變萬化的行銷手段,且不少法官對於「消保法」的判決,並未以原立法目的及法規精神為本,造成消費者的權益遭到侵害。尤其食安事件頻傳,卻無法對廣告不實進行嚴厲且有效遏止惡行的處罰,致使一再出現剝奪不當利得和補償消費者損害的機制失靈等現象,造成業者根本沒在怕,消費者只能當冤大頭。 像是胖達人以天然素材為號召,被踢爆是添加人工香精,最後僅開罰18萬元收場;山水米標榜台灣米,事實上一粒台灣米都沒有,罰款也只有20萬元;鼎王宣稱湯底以中藥材與蔬果熬煮,卻是摻雜雞湯塊,雖然遭罰380萬元,但不及今(103)年修正實施的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不實單一個案最高400萬元的罰則。 再以法院對於廣告不實的判決來看,多數法官認為「廣告內容」不屬於要約的一部分,認定僅屬於「意思的傳達或通知」,並不立即產生法律效用。所以業者為達銷售目的,所刊登的廣告、文宣,甚至是樣品屋等,都不列入契約或不屬於契約附件,以致消費者告上法院時遭到法官駁回,而蒙受重大損失。 消基會抨擊,民眾往往受廣告內容吸引,才會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但遇到糾紛時,卻無法因業者不實的廣告,依法要求損害賠償,讓消費者救濟之路雪上加霜。像是動輒千萬起跳的房地產,業者誇稱其詞卻不必對內容負責,消費者畢生積蓄就平白被「詐」光。 消基會呼籲,若是連最高法院都認為,廣告內容不屬契約責任,等同替不肖業者大開方便之門。主管機關更須因應時代變遷,考慮修法,明定業者廣告內容屬於要約性質,避免司法判決出現模糊空間,並嚴懲惡質業者,以保護消費者免於受騙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