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團體求償 大統賠9105萬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2日電)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告要求大統長基食品廠以及負責人高振利賠償,彰化地院作出判決,大統和高振利應賠新台幣9105萬元。

彰化地院指出,高振利在擔任大統長基食品廠董事長期間,在製作油品時指示員工進行攙偽、添加假冒的行為,構成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消費者受損害,依法應與大統長基食品廠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地院法官認為,高振利以及大統長基食品廠應就財產上損害給付原告585萬6384元,非財產上損害含消費者保護法所定3倍懲罰賠償金,給付原告8520萬元,合計為9105萬6384元,至於原告要求大統員工溫瑞彬、周昆明連帶賠償部分,因2人為受僱者,非企業經營者,應予駁回。10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