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賄定讞 台東縣議員張順成判3年2個月

(中央社台東縣30日電)台東縣議員張順成余華新夫婦,涉現金賄選,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分別判刑3年2個月、3年3個月定讞,縣議員遺缺將補選。

警官退休的張順成,民國101年11月投入台東縣海端鄉縣議員補選,張順成被控開車載著妻子余華新涉嫌向民眾以1票新台幣2000元現金賄選。

張順成辯稱他當時在車內,不知道妻子的賄選行為;不過,檢察官認定他和妻子是共犯,因此以共同正犯起訴。

張順成的對手隨即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張順成被判當選無效,遭到解職。去年張順成再度投入第18屆縣議員選舉再度當選。

101年涉賄選部分,台東地方法院分別判張順成3年2個月、余華新3年3個月,夫妻均上訴花蓮高分院,遭到駁回,再上訴最高法院,日前再度駁回,台東縣議會人事主任陳坤池證實內政部已接到最高法院通知。

陳坤池表示,接到內政部正式公文通知後,張順成就會解職;張順成表示,將請律師研議提出再審。

由於這屆縣議員選舉,張順成的對手得票未超過遞補門檻,台東縣選委會接獲通知後將辦理補選。1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