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不付錢 台記者接案好薪酸

旺報【記者廖慧娟╱專題報導】 兩岸交流範圍逐漸擴增,但文化事業屬於「特許」,媒體仍需得到官方同意,才能派遣記者到大陸或來台長期駐點,不僅限制多,駐地記者所需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也高,所以80%的大陸、香港媒體選擇與具有經驗的台灣記者或傳播公司合作,付費取得新聞。 由於勞雇雙方相隔遙遠,無法及時面對面,僅靠網路傳輸,以電子郵件或社群APP溝通,難免衍生事端,也曾傳出台灣記者交了新聞卻拿不到酬勞的憾事,去年還爆發記者跨海到香港打官司討薪案,雖然最後圓滿落幕,但當事人身心俱疲。 曾在台灣有線電視台任職的攝影記者A先生,2007年起,接受香港某家衛視的委任,以每則2500元的代價,提供每日娛樂新聞。由於首次合作,雙方簽下1年合約。 月薪最高13萬元 電視台起初付錢很乾脆,A先生平均每月收入10∼12萬元,最高曾拿到13萬元,比台灣電視台給的薪水高出25%以上,但礙於核銷與匯款手續,每月應得的報酬大概會晚2個月收到。 因合作愉快,第2年起,雙方即以默契約的方式連續合作7年;不料,2013年9月起,A先生突然領不到酬勞。A先生表示,原本合作的部門的主管是香港人,2013年公司改組,全面替換為大陸高管,所以9月該收到的7月分酬勞並未入帳時,他以為是電視台正進行工作交接,導致拖延,不以為意,依然每天傳送台灣娛樂新聞、藝人專訪給電視台。 當連續2個月都沒收到錢,又傳出負責業務的主管將在12月底離職時,A先生驚覺狀況不對,開始透過電話與E-mail,催促電視台付款,卻一直沒有結果;等新主管上任,不僅絕口不提欠薪,反而和他重談合約,並大幅刪減酬勞,他非常生氣,予以拒絕,新主管的電話就再也打不通,只能透過祕書聯繫。 律師出馬才肯認帳 2014年3月,A先生整理與電視台來往的文件與電郵,到香港委託律師提告,爭取應有的權益。他苦笑說:「電視台欠的酬勞只有81萬元,金額太少,先後有2名香港律師以官司勝訴也沒有太多實質利益為由,拒絕接案,幸好第3位律師同意幫忙,才得討回應得的酬勞。」 有了律師的協助,電視台也不得不出面處理。A先生表示:「6月委託律師出面發存證信函給電視台,7月電視台就給付所有款項。」他也透露,在電視台付款前,大陸主管曾趁著來台灣開會之便,約他談和解的事,聲稱可以即時付款,但條件是只給付1/2款項,他強硬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