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托育中心燙女嬰 負責人判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桃園一家托育中心張姓負責人被控未取得合法立案,即透過網路宣傳廣告拉生意,且莊姓沒牌保母害一名女嬰燙傷。高院依詐欺罪判張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兩造已和解,女嬰母親已撤告。

全案緣於一名女嬰在民國101年10月間在桃園一家托育中心遭熱水燙傷,家長獲報後,托育中心負責人張姓婦人謊稱女嬰是被自己照顧下受傷,但檢警調查,實際上,張婦當天出門,是她兒子的莊姓女友(未擁有保母證照)未有專業知識技能,以高溫熱水泡女嬰大腿及臀部致二至三度燒燙傷。

女嬰母親後來得知托育中心未取得合法立案,且全托育中心僅張婦有保母證照,卻照顧多名嬰幼兒,控告張婦詐欺;女嬰母親主張當初簽約時,張婦及莊女向她強調有「證照」,製造有合格保母及充足專業人力的假象,並提出當初是因看到網路上的介紹廣告文宣才來接洽這家托育中心。

判決指出,廣告文章為莊女與張婦討論後張貼,內容強調「我的母親是一位專業保母」、「育兒已十多年經驗」、「保母證照、餐飲證照、心理學證照」等,對於是否合法立案,隻字未提。女嬰受傷後一個月,桃園縣政府在同年11月9日查獲,托育中心現場收托未滿2歲嬰幼兒8名。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張婦犯案明確,在歷次偵查審理程序供訴反覆又無中生有,顯示無悔過之意,且犯後態度不佳,依詐欺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10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