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兒致自殺 男判4年

(中央社記者林瑞益新竹14日電)新竹一名男子時常猥褻女兒,導致女兒情緒失控自殺,法官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處4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這名男子與妻子離婚後,自2009年開始利用與女兒玩鬧時,藉機猥褻撫摸才小學三年級的女兒胸部,甚至要求女兒口交,雖曾遭警方送辦,女兒也被安置,但女兒安置期滿返回母親家,男子竟去騷擾,女兒情緒失控拿衣架勒頸自殺送醫。

男子還不放過女兒,追到醫院,趁前妻深夜睡著之際,對躺在病床休養的女兒親吻、猥褻等,醫護人員發現報警。

男子辯稱,他碰觸女兒胸部及親吻女兒唇部,並不是為了滿足性慾,沒有主觀的犯意。不過,女兒曾向同學表達遭到父親摸胸感到不舒服、不開心,且其生母也出庭證稱,曾目睹前夫摸女兒胸部,還叫他停止這樣的舉動。

法官認為,猥褻罪是指滿足性的主觀犯意,一般只要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的性慾,使被害人嫌惡或恐懼的行為即算猥褻,因此認定男子猥褻女兒犯行,並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處4年。全案可上訴。10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