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林木辯撿漂流木 男判7月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屏東蔡姓男子被控在深山盜採林木,他辯稱是合法撿拾漂流木。最高法院審理後不採信他的說法,認定竊取國有林木,判刑7個月確定。

判決指出,屏東林管處前年底到荖濃溪林班地國有林調查山溪魚類,意外查獲蔡姓男子,駕駛吉普車上山偷載已經被裁切成塊的肖楠木,共計搬運市價約新台幣3萬多元的四塊肖楠木,檢方後來依違反森林法將他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蔡姓男子辯稱,自從八八水災後,他經常受雇以挖土機從事漂流木撿拾作業,並提出水利署發出公文,證明他是合法撿拾漂流木並非盜伐林木。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他所持有的公文是限定撿拾河川區域漂流木,但他在當天卻開了4小時車程進入深山區域搬運,儘管4塊肖楠木已經被砍伐截斷,但仍認定屬於林管處國有林木不得竊取,依竊取森林產物罪,判刑7個月,併處加倍罰金6萬多元。

蔡姓男子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已考量他坦承犯行、竊取數量予以輕判,判決並無違誤,維持原審刑度與罰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10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