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生煤 無權認定違反空汙法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針對雲林縣議會三讀通過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經濟部表示,雲林自治條例違反空汙法「事實很明確」之言論。台聯立委葉津鈴16日表示,經濟部為企業發聲無可厚非,但是空汙法的主管機關為環保署,地方自治條例禁用生煤及石油焦,經濟部不是環保署上級機關,無權認定違反空汙法,請經濟部閉嘴。 台聯立委葉津鈴說,四月中旬,中南部六縣市簽署支持「禁燒石油焦、生煤」政策後,經濟部非常焦慮,就提出「五大反駁」,包括:一、必須先確保能源安全無虞;二、廠商使用生煤、石油焦屬於合法;三、工業並非細懸浮微粒(PM2.5)肇因之首;四、嚴管空汙不能只拿電廠開刀;五、禁止政策恐衝擊經濟產值及就業。對於南部各縣市對於提高空氣汙染防制標準的要求,沒有任何具體回應,只是語出恐嚇。 立委葉津鈴指出,經濟部能源局一再放話表示,地方政府有權就「地方環境保護事項」訂定自治條例,擬訂較嚴之排放標準,但依空汙法第20條,必須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核定。空汙法第30條更明訂,生煤、石油焦並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物質;地方自治條例若明訂「禁止」使用生煤、石油焦,是抵觸中央法律無效。但很可議,空汙法的主管機關為環保署,環保署至今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經濟部卻成了太上環保署,自行對空汙法做法令解釋。 立委葉津鈴認為,經濟部做為產業主管機關,為企業發聲,無可厚非,對於地方自治條例也可以有不同意見。但不是空汙法主管機關,無權解釋禁用生煤及石油焦是違反空汙。201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