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現金 服務大小眼要罰錢

中國時報【蔡偉祺╱台北報導】 每逢旅展各觀光飯店業者發行的住宿券和下午茶、自助餐禮券總吸引不少民眾搶便宜,但事後卻常遇到消費爭議,交通部觀光局新公告「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禮券退費不得多收手續費,以及需補發和不得與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條文,也因應網路團購業者興起,開放非提供服務的第三方發行禮券,最快9月上路。 觀光局指出,除了這次修法適用的全台114家觀光旅館,業者家數更多的一般旅館和民宿業的定型化契約,也將會在近期一併修改,年底前實施。 二次違規可罰5萬 觀光局強調,消保法修訂後已對違反契約規定,新增相對應的處罰,第一次違規要求限期改善,第二次則可處罰3至5萬元。 觀光局說,民眾以較優惠價格購得商品(服務)禮券,但買得便宜,「不能被視為二等公民」,有些業者規定持禮券在特定時段無法消費或訂位等差別待遇,未來這些文字不能再出現,否則就算違規,「必須提供持禮券消費民眾等同現金消費的待遇」。 且禮券屬永久有效,若民眾購買後,不管基於什麼原因想要退費,業者也不能拒絕,更不能收取費用,「買多少、退多少」。 開放第三方發行 至於新定型化契約規定必須記載的項目包括,禮券若變形、毀損,但其重要內容若仍可辨認,業者同樣要交付商品(服務),且若禮券有記名,發生遺失或被偷,也可要求補發,補發紙券不得超過50元,磁條或晶片卡以100元為限。 另外,觀光局在這次修法中,也特別開放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只要符合最低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並記載實際提供商品(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資訊,以金融機構或信託的履約保障方式,即可發行禮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