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10萬人以上得設縣轄市

立法院院會今天(29號)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現行設置縣轄市的人口規定,從十五萬人以上至五十萬人以下,下修為十萬人以上至五十萬人,彰化縣員林鎮和苗栗縣頭份鎮,可望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改制為縣轄市。(戎華儀報導)

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立法院29號三讀修正條文,將設置縣轄市的人口下線下修為10萬人。

人口已經達到12萬4千多人彰化縣員林鎮,可望依據新的規定改制為員林市。國民黨籍彰化縣立委鄭汝芬在條文三讀修正後,在院會發言指出,法規因應現今少子化的趨勢調整,員林鎮改制為市是鄉親的共同期待。

鄭汝芬:『...因應少子化這樣的一個期待,讓我們員林鎮正式地升格為員林市,這是我們所有員林鎮鄉親共同期待的福利。』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表示,除了員林鎮,苗栗縣頭份鎮人口也超過10萬人,但是如果縣政府沒有足夠的財源,改制能帶來的效益也相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