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電影院須有票房統計系統

民國七十二年為了扶植電影產業所立的「電影法」,歷經三十年沒有修改,已經不合時宜。立法院今天(22號)三讀修正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電影放映前的政令宣導規定,而且明定電影院必須建立票房統計系統,若違規,最高可處十萬元罰鍰。(戎華儀報導)

立法院22號三讀修正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了電影放映前播放政令宣導,以及電影從業人員學經歷規定和電影檢查制度,並且新增條文,規定電影院在電影法修定施行1年內必須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沒有建置的話,將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

國民黨立委陳碧涵:『增訂了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以建立明確數據統計資料。本席認為此一統計資料,未來將可以累積發展成為大數據資料庫,做為發展電影產業的觀影趨勢。』

修訂通過的條文還包括,成立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和獎勵投資國片租稅優惠措施,每隔4年應發部電影政策白皮書,中央主管機關得為維護國片存續和發展,設定國片映演比率,或有助於維護國片主體性的臨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