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加重罰則 期貨內線交易 最高罰2億

工商時報【楊孟立╱台北報導】 嚴懲金融犯罪,期貨內線交易的罰則將提高到與證券交易同等級,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期貨交易法》第107條、第122條文修正草案,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後的修正條文,包括金管會、期交所、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的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等相關人等,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有關的期貨或現貨。 新修正法案也對上述相關人等訂下「旋轉門條款」,離職後的6個月內違反《期交法》第107條,一樣適用相同罰則。 提案立委曾銘宗指出,現行期交法禁止內線交易責任部分規範模糊,但本條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追訴,因此提案修正明定期貨交易內線交易責任要件、範圍及效果。 此外,三讀通過後的《期交法》第112條也給予金融犯罪者「坦白從寬」的改過機會,只要肯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額犯罪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若能協助執法單位查獲其他共犯,可以免除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