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非自住房屋稅提高 稅率1.5%至3.6%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23日初審通過房屋稅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稅維持現行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例如出租供他人居住者,房屋稅下限由現行1.2%提高至1.5%,上限由2%提高至3.6%,至於自住與非自住屋的定義授權由財政部定之,最快今年通過,明年實施。

目前自住屋稅率在1.2%至2%,並沒有區分自住或非自住,也因此,地方政府都只課最低1.2%,立法院財委會23日審查由立委提出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李應元等人版本要求將非自住房屋稅率改為單一稅率3.6%;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版本則增訂對每人持有1房以上加重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住宅房屋稅區分自住與非自住課稅,財政部大方向支持,但因各地差異大,因此應給予一定範圍,因此建議下限提高至1.5%,上限調高至3.6%。此外,他認為,夫妻必須是1戶主要是夫妻有同居義務,不能各自有1戶,買給直系親屬如父母與成年子女仍可算自住屋,至於持有超過1戶如何課累進稅率,由各地方政府自訂差別稅率。

不過,有立委認為太寬鬆,張盛和指出,仍會考量直系尊親屬及卑親屬條件,但戶數設限,最多可持有多少戶再來研議。此外,也有立委認為應劃分區域,反對全面調高房屋稅,張盛和則說,自住占85%,稅率維持不變,影響的僅15%的非自住,最後經協商後,依財政部意見修正通過。

至於自住與非自住定義,授權財政部訂之,希望在1個月內研擬完成。財政部初步構想原將本人及配偶自住1戶,買屋給未持有房子的父母及成年結婚子女都納入自住範圍,

根據財委會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住家用房屋當中,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維持現行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房屋稅下限由1.2%提高到1.5%,上限由2%提高到3.6%,且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至於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房屋稅維持不變,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另外,初審條文也規定,房屋同時做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